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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照明燈布燈原則
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規(guī)定,應在建筑物內(nèi)的下列部位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一、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二、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自動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電話總機房以及在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三、觀眾廳每層超過1500m2的展覽廳、營業(yè)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室;
四、公共建筑內(nèi)的疏散走道和長度超過20m的內(nèi)走道
消防應急標志燈布燈原則
疏散指示標志可分為出口標志和疏散通道指示標志。出口標志的安裝部位通常是在建筑物通向室外的正常出口和應急出口,多層和高層建筑各樓層通向樓梯間和消防電梯前室的門口,大面積的廳、堂、場、館通向疏散通道和通向前廳、側(cè)廳、樓梯間的出口。出口標志燈一般裝于出口門的上方,門太高時,
可裝于門的側(cè)口。為防止火災時煙霧影響視覺,其高度以2-2.5m為宜。正面應盡量使標志面垂直于疏散通道截面。疏散通道指示標志的安裝部位通常是公共建筑內(nèi)的疏散通道,為使人員疏散時,無論在從何處都能找到出口標志,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