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哪些情形是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依據《儋州市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地名標志物、執(zhí)勤崗亭,影響交通安全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頂或超過建筑物頂部外輪廓線、建筑物?20 米以上的外立面,占用建筑物消防登高救援面、排煙窗口或消防救援窗口,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筑及其危險設施的。
(五)利用臨街玻璃的;利用行道樹、道路綠化及其他損毀綠地的;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或者行人通行的。
(六)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jiān)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相似,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正常使用的。
(八)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醫(yī)院、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和用地范圍。
(九)在本單位自有或者租賃的場地以外。
(十)設置橋體廣告、高立柱大型廣告的。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我市戶外廣告規(guī)劃和招牌設置規(guī)范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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