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c本案無牽連;
?。ǘ┫碛姓螜嗬?,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ㄈ┰诋數赜谐W艨诤凸潭ㄗ∷?/P>
?。ㄋ模┯心芰β男袚Ax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zhí)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jiān)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逃嵄乒Ⅲw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ㄈ┎粓?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ㄋ模┧椒帧⑶终?、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反規(guī)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ㄆ撸├寐殑丈系谋憷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ň牛┙拥揭笾浦惯`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后,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