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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條例

 

本條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單位的業(yè)主成立法團(tuán),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帶引起或與此相關(guān)的事宜而訂定條文。
(由1993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1970年6月19日]
(本為1970年第62號)
第1條 簡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簡稱和釋義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筑物管理條例》。
(由1993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第2條 釋義 版本日期 12/02/2005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冊處”(LandRegistry)指根據(jù)《土地注冊條例》(第128章)設(shè)立的土地注冊處;(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土地注冊處處長”(LandRegistrar)與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有關(guān)時,包括主管當(dāng)局,但只有土地注冊處處長才可指明各式表格;(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工作守則”(CodeofPractice)指主管當(dāng)局根據(jù)第44條不時擬備、修訂或發(fā)出的任何工作守則;(由1993年第27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69號第2條修訂)
“已登記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ee)指─
(a)根據(jù)一項按揭或押記接受業(yè)主將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權(quán)益按揭或押記的人,而該項按揭或押記已在土地注冊處注冊;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就一個單位的憑借任何條例而設(shè)立的押記而獲得押記權(quán)利的人;
“公用部分”(commonparts)指─
(a)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冊處注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yè)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公契”(deedofmutualcovenant)指一份文件,該文件─
 
全文: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條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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